摘要
确立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能源法理念,是生态文明建设和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能源法》只有在制度结构中才能发挥其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功能。能源立法应当安排能源基本法即《能源法》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构建《能源法》与单行能源法、单行能源法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的内部制度结构,《能源法》与环境法、相关部门法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的外部制度结构,从而形成内外部制度相互衔接的能源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09年第6期70-75,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能源法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建构”(09BFX0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