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诉权与刑事审判权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目前我国公诉权与刑事审判权之间存在着诉审双方的审前联系过多以及审判权对"不告不理"、"诉审同一"的违背等现实冲突。在今后应从适时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取消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资格、对法院直接改判指控罪名进行适当变更等方面入手,实现我国公诉权与刑事审判权在相互制约之下的平衡。
出处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62-66,共5页
Journal of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