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地保护"的准公共物品属性造成的产权缺失是农地保护外部收益产生的根源。为此,增设农地保护外部收益权是降低农地保护效率损失的有效措施;将农地保护外部收益权界定为农户所有是解决农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的较优策略;国家作为第三方介入可以保证农地保护外部收益权的实现,最终使得农地保护的外部效益这种公共物品的配置尽可能地达到帕累托有效率。农地保护外部收益的分配机制包括三部分,即税收及补偿机制、产权交易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这一分配机制对农地保护外部收益进行有效分配,可实现农地保护外部收益的内部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的问题。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81-84,共4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城市扩展与农地资源利用管理:代价性消耗与过度性消耗假说及其验证"(批准号:7060301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