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79年11月25日,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钻井船在渤海湾迁往新井位的拖航中翻沉。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海洋石油勘探局领导干部违章指挥,违反拖船作业安全技术规定,严重削弱了钻井船抵抗风浪的能力而倾覆。这次事故造成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00多万元。1980年4月7日,国务院批转《关于在工业交通企业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报告指出,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处理伤亡事故,是保障四化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那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制度,违章作业及强迫命令瞎指挥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要严肃处理。报告要求各地对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刑事责任者,必须按照刑法依法惩处。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处理"渤海2号"事故的决定》。解除宋振明的石油部部长职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给予国务院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记大过处分。决定指出,"渤海2号"事故,不仅是对石油部门的一个严重警告,也是对全国其他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一个严重警告。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一切重大责任事故,必须严肃处理,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不得姑息宽容。9月2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渤海2号"事故直接责任者。依照《刑法》第187条规定,判处犯有渎职罪的海洋石油勘探局局长、党委书记马骥祥有期徒刑4年;副局长王兆诸有期徒刑3年;副总调度长张德经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82号船船长蔺永志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出处
《劳动保护》
2009年第11期52-55,共4页
Labour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