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以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人数为标准,既有因股权转让导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的相互转换,也存在法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目可否被突破的问题。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问题作了规定。本文所拟研究的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如果使得公司股东人数与前述规定不一致,是否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不应使相关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9期78-7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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