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性垄断是行政违法行为,其行为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行的反垄断法第51条中对此仅有责令改正之规定。责令改正并非是法律责任形式,必须借助于行政协助、行政合作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才能真正落实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完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对策有:行政处罚、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形式,它们是责令改正的后续手段,也是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必要形式与具体内容,应当得到立法部门的重视和执法机关的遵行。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66-75,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2006年上海教委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反行政性垄断法新探"(项目编号:06JS01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