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审查起诉阶段设立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实现案件从事实到证据的法律转化。但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所体现的功能并不十分吻合。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有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操作中其功能发生了不可忽视的异化。异化的原因已经超越了制度本身,在案件的分流环节才是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对此有针对的借鉴外国刑事诉讼领域的相关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起诉犹豫制度。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4期40-44,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