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特殊保护理念下,各国司法在处理少年违法犯罪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福利模式、刑事模式、社区参与模式和恢复性模式。我国现行参照成人报应性司法的少年犯罪处理方式,已经难以应对日趋严峻的少年犯罪,因此,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少年刑事司法已经势在必行。鉴于福利模式容易导致过度保护和"实质不公";刑事模式存在保护手段与保护目标的矛盾;社区参与模式在我国又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单纯的恢复性模式又难以适用所有的少年犯罪,因此,有必要建立兼顾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体现优先保护理念,又兼有多种模式特点的我国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以最大限度地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19-128,共10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