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一直在通过法律继受的方式从事大规模的民事立法运动,而理性、体系性是民事立法特别是民法典的生命,因此在民法继受过程中,应加以坚持和贯彻,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遗憾的是,现行民法在继受中存在着若干体系性瑕疵,如法律行为概念体系混乱、无权处分与瑕疵担保的体系冲突问题等。中国在未来的民法继受中应着力解决以下体系性问题:保持民法规范之间协调无间;实现民法价值前后一贯;将规则或原则置放在民法典的适当位置;除概念性继受外,还应注重功能性继受。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67-76,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7CFX018)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基金资助项目(FANEDD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