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挪用公款后的具体用途体现了"公款私用"的程度,应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素。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应当从货币的职能出发,凡是对货币五种职能进行利用的行为,都是使用货币。"挪而不用"分为纯粹的"挪而不用"和不纯粹的"挪而不用",前者是指挪用时没有特定使用目的的挪用,其实质是贪污,后者指以特定目的进行的挪用,但尚未将公款用于该特定用途的行为,该情况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66-169,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