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将民间金融"放任自流",疏于规范,将导致其畸形发展,民间金融有减弱宏观调控政策实效的不利面,以及民间金融自身存在较大风险的考虑,加之国民待遇的要求,我国有必要合理界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并予以规制。借鉴国外对于民间金融的规制模式,我国应当以消极自由为民间金融法制化之价值取向,培育组织化的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组建民营银行;成立非组织化民间金融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监管与行业自律;区别对待不同的民间金融,引导灰色金融,取缔黑色金融。
出处
《金融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82-85,共4页
Finance and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