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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笔借贷案件谈已届满时效债权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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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甲银行于2001年8月与乙公司签订了《资金借款合同》,借给乙公司资金30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只归还部分借款。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2003年1月17日。2006年3月20日,甲银行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对账单,要求乙公司确认尚欠甲银行的借款本金为2300万元,乙公司对对账单确定的欠款数额没有异议,并盖章确认后寄回甲银行。
作者 宾爱琪
出处 《西部论丛》 2009年第8期76-77,共2页 Western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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