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证成"扩大受案范围后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更好的制度"这一命题的核心理由中,以效率价值为基础的制度经济学论证处于重要的地位;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并不是使纠纷解决成本这类静态成本最小化,最为重要的在于通过制度设计来"复制市场",模拟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交易的市场机制来促进动态效率的实现,理想的行政诉讼制度应是发现有效率判决的复杂系统,而不是仅具有缩小诉讼成本功能的简单技术系统;扩大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更好的制度,更好的标准是有利于促进制度经济学上动态的配置效率的实现。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83-189,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