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应当反映民主价值的要求是立法的核心理念。由于立法活动本身存在的技术特征,所以,在规则设计上完全依赖处于不确定状态的立法民主性价值必须受到立法的技术规则的限制,而在制度上有效整合立法民主性和立法技术性的最佳途径就是在立法活动中充分彰显专家立法的作用。专家立法实际上是立法民主原则与立法科学原则的有机结合,在立法公民参与中应当占据最核心的地位。要真正地以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对应和协调性作为立法活动质量高低的判断标准。在此过程中,应当妥善地处理立法活动中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之间的价值相互协调关系。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75-182,共8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王家福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07&ZD031)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