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4月28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在"离婚"一章中确立了我国的探视权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项空白。探视权是和直接抚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它的产生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我国探视权法律规定的缺陷:对父母的范围作了不必要的限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主体地位未规定;子女的主体地位未规定等。完善我国探视权制度的立法建议:规定探视权主体行使探视权利的指导原则,即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扩大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明确探视权中止的9种情形;规定探视权执行的基本原则,即说服教育为主、强制执行为辅;增加探视权的救济措施。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139-142,共4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