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驰名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两种情况.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不仅是履行《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国际法上的义务要求,而且也是世界各国商标立法和司法保护实践普遍一致的做法。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将未注册商标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内。此后,我国各地法院纷纷开展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但是境外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在保护的权利基础、客体、认定的条件等方面有所不同,因此此方面的研究,对于在实践中正确开展境外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83-85,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