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并且兼具人文价值与资源价值;公法保护有利于守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而私法保护则有利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应秉承人文价值至上的原则,以公法保护为主,同时兼顾资源价值,以私法保护为辅,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
出处
《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5期46-50,共5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文化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07JC8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