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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视角下道德法律化应然性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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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提升民众的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就目前"见危不救"行为时有发生且常导致本可避免的灾难而言,道德的约束力已明显不足,以法律手段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十分必要。"见危不救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用刑罚的反向激发功能来强化与弘扬道德,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这种法律规制要求明确"见危不救罪"的构成要件,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以防止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出处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69-72,共4页 Journal of PLA Nanjing Institute of 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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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5

  • 1范忠信.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欧美刑法强化精神文明的作法与启示[J].中国法学,1997(4):106-113. 被引量:47
  •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2页.
  • 3洪福增著:《刑法理论之基础》,刑事法杂志社出版,第167-168页.
  • 4周光权著:《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02页.
  • 5罗纳德·哈里·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42页.转引自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页.

共引文献40

同被引文献79

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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