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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中的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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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机关具有的特性,决定于国家机构的性质。在至尊至上的皇帝统驭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从中央到地方门类齐全,横向形成网络,纵向构成权力金字塔,皇帝集诸最高权力于一身,从上自皇帝下至州县,中国封建社会的各级政府首脑同时又是该主管地域的司法官,兼理司法是其职责的重要内容,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及死刑案件的最后裁决权最终归于皇帝掌握。同时,由于国家的封建性,使得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利益根本对立,
作者 郭兴莲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5年第4期16-20,共5页 Graduate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名公书判清明集[M]中华书局,1987.
  • 2[法]勒内·达维德 著,漆竹生.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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