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搞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是,公有制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有区别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当前,应如何选择公有制实现形式?本文试就此谈点浅见,以抛砖引玉。改革开放以来,在积极调整所有制结构的同时,我们党和国家在寻求公有制更有效的实现形式及实现形式多样化问题上做了积极的探索。在农村,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实现了农民与土地更好结合,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在城市,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公有制实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承包制、租赁制、委托经营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不断出现。但从公有制经济目前运行的质量与分布的结构看,一方面,国有企业效益低下问题尚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另一方面,国有经济结构不合理,在一般性领域比重大、战线长。所以要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更好结合,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就必须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其实现形式进行创新。即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