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信息传递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1、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2、对处于城市繁华地段的企业,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允许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兴办第三产业。3、改制后的城镇集体企业继续享受原集体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4、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的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不限制外资入股比例。5、企业改制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6、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1998年第2期4-5,共2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