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90年代以来,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已越来越成为上上下下议论的话题,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对国家法制统一的破坏,已越来越为人们所正视。几年来,在写作《法人犯罪学——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经济犯罪和超经济犯罪》一书时,我曾经思考过这个问题,但总觉得不甚透彻。到法院工作后,结合学习与调查研究,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又深入了一步,对邓小平同志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系列观点,有了新的更为全面的理解。所谓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指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为了本地方的利益。
出处
《民主》
1999年第3期21-22,共2页
Democrac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