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的风险,不仅存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在合同订立阶段同样存在着风险,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完善了规制市场风险的制度.文章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历史.二、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立法中的规定.现行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对缔约责任的规定较为欠缺.但《民法通则》第61条在当时的情况下,对缔约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却有重要的价值.现行合同法中对缔约过失责任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某些值得质疑之处.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3期1-4,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