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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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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第6期207-20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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