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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育权的实现与救济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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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自然人所固有、必备和与身俱来的权利,在现代夫妻别体主义的立法模式下,夫妻享有独立、平等的生育权。为谋求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达成生育或不生育的协议来行使生育权,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夫妻生育权冲突确实无法调解时,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从而排除生育权实现的障碍;隐瞒无生育能力和长期使用避孕措施致使对方错过生育良机以及与他人通奸生育构成对生育权的侵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 王旭霞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9年第2期145-150,共6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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