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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公权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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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具有的共有属性,知识产权又与传统的财产权相区别而存在。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不仅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也受到法律的必要限制,这是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并通过法律平衡与调整的制度设计而完成。公权规制没有也不应该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出处 《科学与管理》 2009年第1期25-26,共2页 Science and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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