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内精神病司法鉴定实践中涉及凶杀后自杀(MFS)的甚少,我们对56例病(案)例进行了研究。
对象和方法入组标准:(1)凶杀他人致死或重伤,在24h内自杀未遂;(2)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3)排除故意伤害致死后自杀及无精神障碍的MFS;(4)诊断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1]。符合人组标准者共56例病(案)例,其中从本院开院至1992年5月(共15年)累积的280例住院患者中筛选出14例;从1992年6月至2008年5月本院鉴定凶杀案的170例中选择符合标准的27例,以及同期外院鉴定后强制住院的15例。
出处
《中华精神科杂志》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42-42,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Psychia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