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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凶杀后自杀行为的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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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内精神病司法鉴定实践中涉及凶杀后自杀(MFS)的甚少,我们对56例病(案)例进行了研究。 对象和方法入组标准:(1)凶杀他人致死或重伤,在24h内自杀未遂;(2)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3)排除故意伤害致死后自杀及无精神障碍的MFS;(4)诊断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1]。符合人组标准者共56例病(案)例,其中从本院开院至1992年5月(共15年)累积的280例住院患者中筛选出14例;从1992年6月至2008年5月本院鉴定凶杀案的170例中选择符合标准的27例,以及同期外院鉴定后强制住院的15例。
作者 汪志良 范强
出处 《中华精神科杂志》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42-42,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Psychiatr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3版.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75-78.

共引文献30

同被引文献24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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