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的有效实施依靠其庞大的监督体系。"监督"被译为"supervise"(及其名词),通过语义学分析可将它的语境规律归纳为行政性、管理性、义务性三点,但若再与我国宪法中的五种监督之语境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两者差异巨大,因而语义并不能够等同。其实"监督"译为"supervise"起初并无不当,正是因为监督本身的无效化和人民化的语境使其语义发生了巨大流变,而差异的弥补最终也只能依赖语境的再转变。
出处
《法治研究》
2009年第2期45-49,共5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