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鉴定启动权是刑事鉴定制度的核心,我国刑事鉴定启动权被国家职权机关完全垄断,被追诉人及其律师的申请权也无法得到保障。这种鉴定启动模式使辩方的取证权受到严重抑制,不仅无法形成控辩平等对抗的取证格局,而且对侦控方的鉴定活动辩方也无权参与和监督。学者们提出的"当事人启动制"和"法官启动制"的改革方案,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在我国目前都不具有可行性。我国刑事鉴定启动权的改革应当以被追诉人取证权的保障为核心,实行"分步走"的战略,采取"渐进性"改革和"重构性"安排相结合的方法,旨在强化辩方对鉴定程序的参与,增强其获取鉴定结论这一科学证据的能力。"渐进性"改革就是把赋予辩方初次鉴定申请权、建立强制鉴定制度以及引入专家辅助人作为改革的近期目标;"重构性"安排是以构建控辩双方启动鉴定程序为主、法官启动鉴定程序为辅的启动模式作为改革的长远目标和发展方向。
出处
《法治研究》
2009年第2期17-25,共9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