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人供述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经常出现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一被告人口供被用于证实另一被告人有罪,甚至互证有罪的情况。但是共同被告人在庭外的供述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均有明确而具体的原则、规定。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建立健全我国关于庭外共同被告人供述的相关制度和原则。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及其例外应当成为我国日后改革的方向。我国可以借鉴和移植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同时规定一些例外。
出处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118-120,共3页
Journal of Chang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