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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强制缔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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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制缔约可分为直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两种基本类型,该制度的产生对既有合同法律制度形成了一定的冲击。我国民事立法不仅要确立各种具体的强制缔约形态,而且要建立起关于强制缔约的一般规则。鉴于我国强制缔约制度在适用中的特殊性,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责任类型。
作者 金瑞琴
出处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年第6期48-49,共2页 Journal of Hebei Radio & TV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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