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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种子的相关执法主体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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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种子法》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主管机关。同时,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监督局、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伪劣种子也具有一定的管辖权力。本文在理清各部门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对各部门间的分工合作进行了简要分析。
作者 汤建军
出处 《中国种业》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22-24,共3页 China Seed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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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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