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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免征收个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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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孽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处 《中华会计学习》 2008年第11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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