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度创新的使命越重,则越能植入实践。我国学界对合伙企业法一直轻视,有必要针对该法的修订、实施,从优化资本市场生态立场出发进行再考量。该法的颁行对助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四大贡献,但仍存许多不足(可谓"法微言轻"),应作进一步的创新:应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上为投资者提供充足的"菜单"选择;应明确赋予有限合伙企业的商主体资格,规定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开立证券帐户;应以"有限责任合伙"的称谓取代"特殊普通合伙";应注意相邻各法的协调并进,从而把资本市场生态优化推向新水平。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44-53,共10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