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防线,立案审查制仍具有其可操作性。目前,立案审查制存在立案审查的审查范围过宽、诉讼时效的审查过细等缺陷,但与立案登记制相比更适合我国国情。法院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立案审查制,降低起诉条件,完善审查行为,防止提高起诉的门槛,相对宽松地适用弹性规定,并明文规定对当事人的救济条款,以及对法院的惩罚条款,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出处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4期38-40,共3页
Journal of Xinj iang Police Officers’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