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为设计的行政程序具有双面效能:既可以被设计成能引致结果正义的实现,也可以被设计为阻碍结果正义的实现。决定行政程序效能选择的是其基础理念。行政程序只有被建构在控权、法治、人权理念的基石之上,人定的行政程序制度才可能实现结果的正义。将抽象的基础理念转化为现实中结果正义的渠道是:行政程序的实施标准制度。作为细节性和终端性的制度,行政程序实施标准的确定化、可操作化,为结果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55-58,共4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