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分权、分税、分管。正确划分税收立法权是实行分税制的逻辑前提。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存在着明显的的弊端,典型表现为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的税收立法体系,降低了税收的立法级次,影响了税法的公正性、科学性及权威性;税收立法主体多元化及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导致税收法律法规不统一、不完善和过分原则化以及地方缺乏适度的税收立法权。尽快颁布税收基本法;逐步建立以税收法律为主、行政法规为辅的科学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合理划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权限;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等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