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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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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其成立要件在权利义务主体、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等方面与民事留置权相比有所不同。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去法典化的时代,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例有其合理性,商事留置权制度较好地协调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例与商法的特殊需求,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值得发扬。
作者 孟强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36-42,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14-718页,第719页,第724页.
  • 2[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 3陈聪富主编.《月旦小六法》,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民法类第130-2页.
  • 4王利明教授主持.《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第1095条第2款.
  • 5梁慧星研究员主持.《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第602条第2款.
  • 6[德]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第46页,第53页,第59页,第47页.

共引文献46

同被引文献136

引证文献27

二级引证文献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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