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开发商所有。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首层架空层、楼顶平台、结建人防工程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16-22,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司法部200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物业管理法与和谐社区的构建"(项目编号:07SFB3021)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物业管理法与和谐社区的构建"(项目编号:3610631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