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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公示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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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物权法动产登记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某些动产既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同时又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在此情形下便可能发生动产公示的效力冲突。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应合理安排二者的效力顺序。就交通工具而言,当事人对登记的信赖更值得保护,登记的效力应优先于占有;就普通动产而言,宜维护占有的公信力,占有的效力应优先于登记。
作者 廖焕国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11-15,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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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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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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