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地震中,工作物可能导致损害,从而有侵权法的适用。在工作物的建造者不同于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情况下,该建造者就应当按照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来承担责任。此时,地震作为不可抗力可能作为建造人不具有过错的证明,可能作为因果关系中断的原因,也可能并不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而对于工作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来说,他要依据工作物致害责任制度来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作为不可抗力的地震,其作用也与前述情形相同。此外,地震与行为共同致害时,不应采原因力区分理论,而应采"全有全无"规则。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194-198,共5页
Social Science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