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11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可以看作为无证搜查的法定条件。然而,由于立法本身的缺陷,法定的无证搜查条件在侦查实践中难以对应产生,诉讼法意义的无证搜查,即附随刑事拘留、逮捕执行而进行的搜查在实际侦查中基本没有适用的空间。相反,侦查实践中却存在大量的缺乏制度规范的"无证搜查"现象,在无证搜查问题上,现行法规范与制度运行之间出现了根本的背离。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为解决二者的冲突找到出路。我们认为,完善无证搜查的立法,对实践中无证搜查的情形进行规制,可以提高侦查的法治水平,在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的同时,更好地保障人权。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198-202,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