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服务贸易原产地的概念只具有借鉴的性质,运用服务提供者身份识别的概念更具符合事物内在本质属性。服务贸易提供者身份标准在一般贸易项下的与优惠贸易项下处于不同层次,应当有不同的适用标准。CEPA中的服务提供者身份标准已经与内地与香港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需要作服务贸易自由化进一步开放和服务提供者身份标准提高的同步的修订。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64-71,共8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