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飞车抢夺"刑法定性问题应当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狭义的"飞车抢夺"一般应当认定为抢夺罪,但当狭义的"飞车抢夺"客观上具有人身危险性,且行为人主观上有利用这种人身危险性的意思时,则应认定为原型的抢劫罪;狭义的"飞车抢夺"结合事前、中、后的某些行为因素也可以成立抢劫罪,当狭义的"飞车抢夺"遇有外部阻力由快速夺取财物向强取财物转化时,则应认定为抢劫罪。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9期53-54,共2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四川师范大学科研课题(2005)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