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我国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有待扩大;法律救济上,应制订《反家庭暴力法》,并对现行司法解释进行修正,允许婚内赔偿,由法律为当事人提供可期待赔偿财产;在举证责任上,可有条件地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考虑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公诉机关对施暴人提起公诉。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66-68,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