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能源开发利用的负外部性往往没有在自由市场中得到体现,应通过能源法律和规制来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通常,与"命令-控制"型的能源规制手段相比,"成本-收益"型被认为更具市场效率,并有利于促进技术变革。要有效率地实现可持续能源法目标,应尽量采用"成本-收益"型措施。但是,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并不足以实现可持续能源的目标,因为它无法充分实现公平等基本的法律价值。能源规制在借助经济理性的同时,需发挥"命令-控制"型法律的强制作用。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79-84,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北京理工大学优秀青年教师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07Y0918)
北京理工大学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气候与能源法律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研究--法律与政策分析"(项目批准号:05JZD0003)的子课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