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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瓶装新酒——专利权利用尽原则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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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邹某是牡丹江酒厂的董事长,享有ZL03346884.2号酒瓶外观设计专利权。牡丹江酒厂经邹某许可使用邹某的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生产、销售牡丹江特酿白酒。被告雪乡酒业公司自2004年至2006年通过回收废旧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酒瓶,包装其生产销售的雪乡情白酒。邹某曾要求雪乡公司不再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酒瓶,因协商未果,邹某向法院起诉,
作者 吕大亨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6期95-98,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Hewlett-Packard Co.v. Repeat-O-Type Stencil Mfg. Corp.
  • 2.[EB/OL].http://www.sipo.gov.cn,2004—3—8[E8].
  •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鲁民终字第339号.
  • 4Cotton-Tie Co. v. Simmons.

共引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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