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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行政首长的法律地位与产生方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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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行政首长是地方政府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地方行政首长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三种:作为地方行政机关首长;作为地方首长和作为中央或上级政府的代理人。地方行政首长主要通过居民直接选举、地方代议机关选举、任命或聘任、中央或上级政府任命等方式产生。地方行政首长的法律地位和产生方式,决定于地方民主的发展水平,也与地方自治等基本价值理念有着密切关系。中国是复合单一制国家,存在不同的地方制度,不同地方行政首长的法律地位和产生方式也不一样。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地方行政首长的法律地位和产生方式或将发生相应的变化。
作者 任进
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4期38-41,共4页 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基金 2006年司法部重点课题<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研究>(06SFB1008)。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许崇德.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J].法学杂志,1997,18(4):3-4. 被引量:7
  • 2Samuel Humes. Local Governance and National power [M]. A Worldwide Comparison of Tradition and Change in Local Government (Harvester Wheatsheaf, 1991, P221.
  • 3欧洲理事会.地方与地区民主的结构和运行(德国)[M].欧洲理事会版社,2000,15,
  • 4欧洲理事会.地方与地区民主的结构和运行(俄罗斯)[M].欧洲理事会版社,2000.15.
  • 5Samud Humes. Local Governance and National power [M]. A Worldwide Comparison of Tradition and Change in Local Government (Harvester Wheatsheaf, 1991, P222.

共引文献6

同被引文献16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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