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世纪90年代起,被征地农民社会生活保障制度由点到面、从地方到中央,成为当下中国财产征收补偿制度中独具特色的制度安排。之所以会出现被征地农民社会生活保障制度,乃是由当下中国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所决定。但是,这样的制度并不是农地征收补偿的合理补偿机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无论是从效果还是制度的正当性,社会保障都无法担当起对被征收的财产进行补偿的重任,相反,还会弱化对农地的保护。解决征收补偿难题的关键,在于以市场的价值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从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145-152,共8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