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解决水污染纠纷的法律制度,但总体上讲,中国水污染纠纷法律制度还相当不完善,处理效率也不高。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存在的一个主要缺陷是"重行政,轻民事"。环境法律中缺少环境民事赔偿法律规范,《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中也缺少相应的规定。实践中许多环境纠纷,尤其是水污染纠纷难以得到及时、公正地处理。该文就如何完善水污梁纠纷民事解决制度提出了四方面有关建议。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2008年第5期89-92,共4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